發布日期:2023-07-04 瀏覽量:0 所屬欄目:安全生產
導讀
為深入推進全市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營造“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工作氛圍,不斷強化典型違法案例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實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市安委辦將近期查辦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淮安區某液化氣有限公司未履行充裝前后檢查記錄案
基本情況
2023年1月18日,淮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淮安區某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該公司無法提供2023年1月1日至1月13日的充裝前后檢查記錄。
處理結果
以上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該企業人民幣4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漣水縣2家能源有限公司未定期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基本情況
2023年3月23日,漣水縣住建局執法人員對漣水縣2家能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2家公司未定期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處理結果
以上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給予2家企業人民幣3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清江浦區某印染有限公司未對承包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等違法行為案
基本情況
2023年5月18日,清江浦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存在如下問題:1.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也未對承包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2.組織了兩次有限空間作業,但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
處理結果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經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給予該企業人民幣47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盱眙縣某機械有限公司未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案
基本情況
2023年4月19日,盱眙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金屬冶煉企業中頻爐使用專項整治工作及年度執法計劃安排,對該企業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存在如下問題:1.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中頻爐感應線圈進水管未設置快速切斷裝置”“中頻爐感應線圈冷卻水未設置進水壓力、進出水流量差和每個回路的出水溫度檢測裝置,無報警裝置”2條重大事故隱患和其他5條一般事故隱患;2.使用應予以淘汰的公稱容量為0.75噸的無磁軛的鋁殼中頻爐兩臺。
處理結果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九十九條第(七)項,經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給予該企業人民幣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漣水縣某木業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拒不上報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案
基本情況
2023年4月11日,根據漣水縣消防救援大隊提供的線索,漣水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漣水縣某木業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存在如下問題:1.泄爆片設置不規范,除塵器與員工宿舍安全距離不足,粉塵清掃制度制定不規范,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2.未按規定通過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系統上報較大以上風險。
處理結果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第三十五條,經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給予該企業人民幣4825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該企業主要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各人民幣107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洪澤區某環??萍迹ɑ窗玻┕疚丛谟邢蘅臻g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案
基本情況
2023年5月16日,洪澤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有限空間專項檢查和市應急局工貿行業專項執法行動安排,聯合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對洪澤區某環??萍迹ɑ窗玻┯邢薰具M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廠房西北角一處成漿池)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的行為。
處理結果
以上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經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給予該企業人民幣46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盱眙縣某物流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叉車案
基本情況
2023年4月3日,盱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盱眙縣某物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用的一臺叉車未經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
處理結果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該企業人民幣3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淮陰區某物流有限公司自建倉冷庫部分內裝修工程未經消防驗收備案擅自使用案
基本情況
2023年2月21日,淮陰區行政審批局移送淮陰區住建局的案件反映,淮陰區某物流有限公司自建倉冷庫部分內裝修工程,存在未經消防驗收備案擅自使用的行為。
處理結果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企業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淮安區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項目登高作業人員未系掛安全帶案
基本情況
2023年3月31日,淮安區住建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淮安區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項目,存在登高作業人員未系掛安全帶的問題。
處理結果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該企業人民幣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某居民出租房逾期未整改消防等安全隱患案
基本情況
2023年5月9日,盱眙縣公安局民警在對盱眙縣盱城街道辦事處某居民的出租房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居民未對承租人員登記、無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措施等,民警當即下達責令整改安全隱患通知書。2023年6月25日,對出租房屋進行復查時,發現該違法行為人未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消防安全隱患。
處理結果
該違法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行政拘留3日處罰。
本文來源:古楚平安哨